近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邬某在被告胡某开办的酒店就餐期间摔伤致残,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邬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808.3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0日中午,原告邬某应邀到被告胡某开办的酒店二楼餐厅就餐。餐后邬某随朋友一起出餐厅,当行至二楼楼梯平台处时因地面打滑摔倒,致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邬某受伤后当日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医疗费15330.25元。出院后,邬某先后到洛阳正骨医院和新县人民医院复查花了部分费用。在多次协商无效后,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损失近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邬某在被告胡某所开办的酒店就餐期间摔伤致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事实成立。致原告受伤的责任,是因原告本人和酒店方面均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