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河镇廖洼村村民张先明未经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擅自在S339线距离公路3.5米建房,侵占了路产路权,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信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对其作出罚款及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被处罚人张先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信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依法申请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
在新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张先明称自己并未违法,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继续施工建设。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进行劝阻,但张先明拒不停止施工,其妻对办案人员进行谩骂,声称绝不拆除违法建筑。
新县法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先明处以司法拘留十日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