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因人工流产术未成功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官庭前调解,被告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六万元,原告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张某自2008年1月起,在河南省吉星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进行出国前培训,同年12月被选拔到日本务工,但其在12月9日到新县某医院作妇产科检查时被发现怀孕,为了不影响出国务工,原告立即向医生提出要求作人流手术,当天上午被告单位医生为原告作了人流手术,当夜原告从新县出国前往日本务工。原告务工不久即被日方医生查出已怀孕十五周零五天,随即于2009年2月27日被派遣回国,致使其不能在国外务工并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该院法官给当事人认真说法析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圆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