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一男一女合伙导演给他人介绍朋友结婚骗钱骗局,事发后被抓判刑。新县法院以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被告人蓝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蓝某,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白龙滩镇大完村;被告人陶某,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么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罗东村。2008年9月中旬,被告人蓝某伙同被告人陶某以给蓝某找婆家为名,从广西柳州乘火车到安徽阜阳市通过“老龚”(姓名不祥)及其妻王某,将蓝某介绍给新县的吴某,并商议向吴家索要20000元彩礼钱(事成后,蓝某得10000元,陶某得4000元,余下的给“老龚”),9月16日,由王某带蓝某从安徽阜阳市到河南淮滨与吴某见面,9月19日蓝某、王某等一行来到新县陈店乡吴某家看家,看完家后蓝某同意与吴某结婚,当天下午二人在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吴家以蓝某的名字在新县陈店乡邮政支局开设帐号并存了10000元,通过蓝某转交给“老龚”的妻子王某6000元让其转交给蓝某的“叔叔”(陶某),另给王某1000元的介绍费。事后蓝某又给陶某600元。2008年10月12日,蓝某以回娘家为名在武昌火车站逃走,并带走吴某给其购买的衣服、手机和现金1200元等物品。 2008年11月24日,陶某伙同蓝某又窜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企图对叶某实施诈骗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蓝某采取欺骗手段,利用结婚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的财物后逃跑,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的既遂。被告人陶某、蓝某采取欺骗手段以谈朋友结婚为名企图骗取被害人叶某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属诈骗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法院已责令二被告人退还骗取的被害人财物,但二被告人分文未退还。在犯罪过程中,二人系共同作案,属共同犯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