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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难改本性 偷走相机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6-16 18:26:46


    近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因盗窃照相机,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3月17日夜晚流窜至新县人民医院家属院,从被害人岑某的轿车里盗走一部数码照相机。2009年3月19日李某再次出现在新县人民医院时被门卫控制并移送新县城关派出所。被盗照相机经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200元。另查明,李某于2004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1月25日,因盗窃被信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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