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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寻找遗失离婚判决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12-21 14:42:38


     到法院工作一年多来,我一直在派出法庭学习民事案件的办理。基层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一直占据较大的比重。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关系到小家庭的幸福,社会大家庭的和谐,所以法官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都小心翼翼,综合运用情理法,以求妥善处理。然而,我发现在离婚案件案结事了之后,还有一些细节上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那就是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衔接问题,以及离婚判决书的简化问题。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是我国采取的两种并列式离婚制度。前者以白纸黑字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为结果,后者以民政局引发的绿本本“离婚证”为结局,两种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而在实践中,经常有再婚的当事人到法院来寻找曾经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因为他们到民政部门办理再婚登记时,他们的个人信息显示的仍是已婚,当年他们在法院诉讼离婚之后,无需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所以民政部门对他们离婚情况并不知晓,而当事人往往对那一纸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疏于保存,所以在民政部分要求出示离婚法律文书时,难免出现当事人回头寻找当年承办案件法官再次索要的情形。这样的问题出现了之后,我不禁思考,我们的诉讼离婚制度与协议离婚制度之间是否缺少某些必要环节上的衔接?

    另外,还有当事人离婚后由于出国务工或者向银行贷款等都需要出示婚姻状况的证明,而离婚判决书不用于“离婚证”那么简明,其中往往存在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导致当事人在使用时经常遭遇点小尴尬,有鉴于此,今年一月份,南京市法院已经急民众之所需的采取了一项“离婚证明书”措施,该证明书经离婚当事人申请核发,需有正当理由,证明书简明扼要,免去了当事人的隐私烦恼。这也是南京法院针对法院与民政系统不兼容、信息不共享的局面寻找的单方救济措施。

    因此,笔者思考,法院与民政虽分辖不同领域,各司其职,但既在离婚事务的处理中有交叉重合,就应在此点上圆满制度设计,以达到操作简单快捷,便民利民。我国婚姻法目前仅规定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在宣布无效和撤消后将生效判决书寄送至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那么,对于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也可采取类似寄送等方式使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知晓”,进而在民政网络中对公民个人婚姻状况信息及时更新,这样就免去了当事人回头再次向法院索取离婚法律文书的非效率情形。另外,民政局还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发离婚证,方便当事人办理其他事务。总之,法院解决完婚姻的实质问题后,后续程序问题可通过离婚信息输出给民政部门的方式交给其“一揽子”管理,这样既符合机关处理事务的职能性质,也能够使“结婚”“离婚”信息在民政局域网络里实现完整统一。目前,我省婚姻登记信息以实现全省联网,并同步实现全国婚姻信息联网,这将大大降低“重婚”“骗婚”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笔者相信,随着信息共享度的不断提高和便民利民举措的不断完善,笔者的建议也将渐具可能性,毕竟规则的制定旨在服务于更好的生活。期待婚姻法相关制度日臻完善。

责任编辑:胡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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