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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4-16 10:03:33


   4月12日,新县法院和解执行杨某、陈某与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实现了当事人双赢的效果。

2011年6月杨某、陈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刘某位于新县城关康宁街的门面房三间,同时交付定金6万元,租期五年,并约定2012年2月28日交付房屋。期间刘某因家庭成员对于租赁期间和租金意见不统一,在约定时间到期后不愿交付房屋,并引起诉讼。新县法院判决责令刘某交付三间房屋,驳回其它诉讼请求。杨某、陈某不服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除交付三间房屋外,另赔偿因不能如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2013年1月,杨、陈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刘某现有门面房四间,第二间由刘的儿子正在经营豆浆生意,申请人认为要求交付三间连体房理所当然,被执行人要求按现状交付符合判决要求。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一、二审判决均未提及具体哪三间房屋,按照交易惯例和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认为判决没有明确,按现状交付余下三间符合要求,法院执行要求提供三间连体房超过判决应履行义务的范畴,没有依据。遂将钥匙丢到法院,称自己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即日起应开始计算房租,执行交付争议较大。

   从执行的社会效果出发,执行干警提出多个和解方案,如适当提高租金、四间门面房一并出租的和解意见刘均不同意,调整连体房、对房主给予适当补偿申请人不同意。历时一个多月,双方均不能达成协议。为平衡双方的利益,执行干警提出因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疏漏,继续履行交付租赁房屋已不现实,不如协商终止合同、由房主给予适当补偿的和解意见,引导协商,最终达成房主补偿申请人九万元、终止履行合同的意见。双方均表示执行干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没有简单机械执法,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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