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人民陪审员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及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3-05-21 17:03:07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从实践角度讲,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审理,也的确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刑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今天就人民陪审员的有关问题谈点我个人粗浅观点。

      一、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与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同等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1、庭前有查阅案卷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对自己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审查、核实和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2、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有权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有权对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予以调查核实。

  3、合议庭合议时的表决权和签字权。一个具体案件开庭审理后,在合议时,对事实认定、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有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的权利。在评议笔录上有自己签名的权利。发现评议笔录与自己发表的评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二、人民陪审员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具有“审判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审判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法官对社情、民情了解的不足,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与审判人员取长补短,使刑事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以增强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更好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具有“调解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都来自于社会各界,分布各阶层,更易与群众交流沟通。还有一部分陪审员平时就参与一些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由人民陪审员配合和参与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更大限度地将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最大程度的实现案结事了。有时比法官做工作更有效。如汤传永故意伤害一案,在庭前调解时,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开庭时,我们邀请了陪审员游松林共同参与案件审理,游松林同志运用自己从事乡镇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抓住当事人心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结案。

     (三)具有“信息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亲自参加案件的审判活动,能够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可以以案说法,向更多的人讲解和宣传法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了解法院的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廉洁社会形象的树立。人民陪审员可以将群众的呼声带到法院,可以更为真实和及时的向法院反映群众诉求和法律需求,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的沟通协调作用,搭建法院与群众间的心灵彩虹桥。把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了解到的法律知识宣传给社会,为普法作出一己之力。

    (四)具有“监督员”的作用

陪审员由人大任命产生,同时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是人大对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的有力措施,也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实实在在地参与具体的案件审理,法官的所有执法行为和法院的整个裁判过程都处在陪审员的视线范围内,直接接受陪审员的监督。对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做一个称职的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具有一定的法律技能是公正司法的基础,良好的品德修养是公正司法的根本。在品德无私无畏,能力学有所专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以下几点是必须的。

    (一)人民陪审员首先对自己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在一个具体的个案当中,陪审员的首要任务是要和法官一起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进行开庭、认真评议、最后作出判决。因此,陪审员的功能定位应该是:根据本人的社会道德价值观、文化素养、人文知识和抽象思维能力对案件加以分析和判断,真实地表达出陪审员本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对法律适用的态度。一个称职的陪审员就应该具有不同与法官的案件视角和视野。同时,在庭审中注重契合审判长的审理思路以陪审员的角度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  

    (二) 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过程中要有自己的作为。刑事审判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根据本案定事实和证据,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何种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等,即定罪问题。二是根据被告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兼顾是否有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来确定被告人的刑法量,即量刑问题。所以,人民陪审员要具有这些基本的刑法理论知识。在合议时要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的处理意见。尽量避免在陪审案件时,在事实认定过程中陪而不审,在法律适用时合而不议。一个合格的陪审员要做到三个认真:即开庭前认真查阅卷宗;庭审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控辩双方的控辩主张,在必要时及时发问;合议庭评议时,认真分析案情,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从常情常理、社会舆论、公序良俗、民心向背、价值取向,全方位、多角度、多维空间发表有水平、敢负责任的合议意见。不说违心话,不说外行话。与审判长意见不一致时要敢于较真,在合议记录中要坚持自己的意见。      

    (三)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能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对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也一定要严守等。

   (四)处理好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的关系

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一大障碍,在于其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时间冲突,这是很大一部分陪审员无法正常到法院履职的原因之一,正所谓“心有余而力不足”。单位本职工作肯定重要,但既然得到了人民的信任,当上了人民陪审员,就应当像对待本职工作一样认真尽责。当然,案件需要陪审,我们会提前通知,如果有什么特殊情况我们也会做出相应的时间调整。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百姓的安居乐业和美好的生活。虽然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理想的目标还存在相当差距,改进和完善还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这一制度顺应了我国司法民主的大趋势和走向。我相信,每一个人民陪审员,若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可以拉近法律与民众、与社会、与媒体的距离,就可以让诉讼的双方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为化解社会矛盾,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尽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h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