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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搬到村部小院 便民利民教育一片

  发布时间:2013-06-03 10:43:06


    近日,新县人民法院千斤法庭驱车120余里到辖区苏河镇某村巡回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某、陈某同为苏河镇某村村民,被告陈某被告吴某某的母亲。1984年该村分自留山时原告父亲(已故)分得了包括涉案的林地2亩,新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自留山证,后原告三兄弟分家,原告分得了涉案的2亩自留山。2012年农历2月份,原告吴某请雇请挖机挖山、平地,购买树苗并雇请工人在包括被告陈某房屋左后侧的林地上栽种了杉树树苗。同年清明前后,被告陈某以原告吴某在其林地上栽树侵犯其权益为由将该块林地上原告栽种的172棵杉树苗拔掉后扔在原地,致使树苗坏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居住地位于大山深处,且被告陈某年已七旬,行动不便,千斤法庭将庭审搬到原、被告所在村的村部,开展巡回审判。

    庭审中,法官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庭审调查及辩论程序,然后当庭对本案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缓和了许多。

    庭审结束后,该法庭的法官虚心听取了旁听群众及村干部对本案的意见及建议,并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当事人及群众进行了相关普法教育,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学到基本的诉讼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了群众依法诉讼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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