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车站拉客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人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陈某与施某均为该县不同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的个体户。2013年4月,施某与他人在该县中心汽车站出站口拉客揽客过程中,发生身体碰撞,施某在后退的过程中将正在站内行走的陈某碰倒在地,致其摔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施某在与他人挣揽客人的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在后退过程中将正常行走的原告碰倒在地,致原告受伤,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