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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切实保护企业利益从细处做起

  发布时间:2013-06-13 08:49:00


  原告:河南省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县农商行”)

  被告:河南新凯凌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新凯凌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2008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新凯凌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190万元,以其坐落于羚锐大道地号为新国用(2005)第000432号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贷款期限自2008年5月18日至2010年5月18日,月利率为12‰,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利息结算到2012年2月17日。原告新县农商行经多次催要未果,引发诉讼。

  处理结果:经过庭审人员多次努力,最终于2013年5月14日双方达成一致:被告新凯凌公司将分次分批于2013年6月30日前清偿与原告间债务,到期未能偿还,将就抵押土地处理后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最终调解结案。

  案件评析:案件的调解结案,双方企业均表示很满意。原被告间债务关系的确认,及最终要求被告新凯凌公司的分批还款,保证了原告新县农商行的债权的实现。此外,分次分批还款,减轻了被告新凯凌企业的压力,且原告新县农商行其他诉讼请求的放弃,也保证了被告新凯凌企业的运转,使其不至于丧失还款能力。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受到了平等保护,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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