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社区矫正办法施行以来,新县法院严格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并与各单位做好相关衔接工作。6月9日,新县法院对被告人李德志失火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首次适用矫正办法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
开庭审理前,新县法院委托了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德志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表明:李德志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所在村委会及其本组村民反映李德志平时忠厚老实,与邻居关系融洽。该村支书及驻村干部、当地派出所证实:被告人李德志兄弟两人,哥哥已去世,其本人年纪大,无子女,身体有病,一只眼睛失明,家庭困难,系五保户,无犯罪记录。并对被告人李德志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了书面评估意见,认为符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新县法院在开庭时邀请了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邀请新县司法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庭旁听。
经过评议,并参考司法局的评估意见,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当庭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当庭交付给了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