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于1959年收养了时年9岁的被告小刘,此后当年的小刘经历上学、工作、成家,现已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如今也是满头白发。近年来,父子双方因交流较少等原因,相互误解并形成矛盾。今年5月,原告以被告不孝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补偿收养期间费用10万元。
针对案件的特殊性,新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找到被告了解情况。被告十分委屈,认为自己并非不孝,而是父亲对不理解自己。案件前期调解陷入僵局。但法庭干警没有气馁,而是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利用社会法庭及双方户族亲戚等人的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开庭当天,社会法庭庭长即该村支书及双方户族亲戚共计十余人一起来到法庭,配合法庭干警,从法律、人情、伦理、道义等多方面调解,终于感动了双方,相互让步,冰冻的父子情也慢慢苏醒,下午一时许,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案。闭庭后,均已白发苍苍的父子二人同时握住法庭庭长的手,激动的表达着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