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了四年了,没想到这次刚一开庭,法官就帮我解决了,真的是太感谢新县法院千斤法庭的法官了。”当事人紧紧握住法官的手发自内心地说道。
6月17日,经反复、多方做工作,新县法院妥善调结了原告罗传珠与被告陈功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被告陈功友赔付原告罗传珠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结束了双方长达四年的漫长诉讼之路。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冬天,被告陈功友购买了新县陡山河乡张湾村柿树洼村民组的一片杉树园,由原告罗传珠等人负责上山砍伐。在砍树过程中,原告左眼被杉树刺扎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新县人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检查治疗,并行左眼球摘除术。后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为由起诉, 2011年3月24日新县法院作出(2010) 新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功友支付原告损失78490.37元,被告陈功友不服该判决,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被告陈功友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信阳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新县法院千斤法庭庭长胡长志接案后,反复多次阅读一、二审案卷,查找法律法规,弄清了案件事实,理清了工作思路,及时走访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证人。针对被告个性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等因素,多次联系被告代理人、被告有威望的亲戚以及所在乡村干部,从法律、人情多角度做被告思想工作,耐心向被告讲解法律法规,说服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同时,主动与原告子女接触,取得其子女的理解和支持,让其子女从侧面做原告工作。经多方、多次调解,双方终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现,一起长达四年的矛盾纠纷终于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