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原、被告所签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胡某退还原告施某价款14.3万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施某与被告胡某同为该县某乡某同一村民组村民。2012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胡某将两间老房及另外32平方米面积地皮卖给施某,作价14.3万元,施某及时付清了价款。原、被告所签订协议中约定的老房屋根本就不存在,实质内容是买卖宅基地。原告本人在签订协议前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其购买该宅基地的目的是为了搞房地产开发。另外,协议中约定买卖的32平方米面积地皮系原告私自将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开挖而成,原告对此地皮无合法手续,亦无相关证件,该片土地实际为农村集体自留山地。
该院审理后认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身份而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具有福利性、无期限性和社会保障功能。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民生活的稳定。且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的自用住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第一条实质是单独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而非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的协议,原、被告虽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被告施某在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又购买了原告胡某的一处宅基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的非农业建设,且该转让行为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该协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