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肇事车主杨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5048.31元。
2012年11月26日,被告杨某驾驶豫一辆普通低速货车沿省道S339线新县千斤大道东段,五岁多的兰某某随其父亲兰某、母亲邵某在该乡街道公路南边买泡杆吃,当其父母正在付钱时,兰恩泽趁其父母不注意,跑到公路上,与被告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兰某某受伤,原告兰某某住院支出医疗费102588.28元,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杨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辆在人群聚集区公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路面动态情况,遇行人横过公路未注意避让并采取紧急措施,碰撞原告致原告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兰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亲于事故发生时自顾在路边购买东西,均没有充分尽到对兰恩泽的监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被告某一方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认为原告兰某某父母对原告受伤的损失在交强险赔付之外自负40%,被告杨永祥承担原告损失的60%,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