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本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肖本文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与盗窃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肖本文犯盗窃罪后,因当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法庭考虑到肖本文年龄尚小,亦属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应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综合上述诸因素,法庭对肖本文盗窃罪判处缓刑,希望肖本文认真反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肖本文在缓刑考验期,没有体会到法庭的良苦用心,也忘记了庭审时自己的悔悟,继续结交一些社会上不良分子。肖本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抱着投机的心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犯罪分子盗窃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本文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盗窃罪余刑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肖本文,时隔仅一年,再次实施犯罪。与其说刚满18周岁时,肖本文犯盗窃罪是一时糊涂而误入歧途,被判刑后不到一年的肖本文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入囹圄就是不思悔过,歧途不知返,从而再度受到法律严惩。
再次面对法庭审判人员,肖本文痛哭流涕,他后悔没有珍惜法庭给予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他后悔交友不慎,再入歧途;他更后悔不应抱着侥幸的心里,不劳而获。然而,一切都太迟了,等待他只能是铁墙内的生活。此时,他才不到二十一岁,这个年龄本来有太多美好的事情可以去做,对于如今的肖本文也只能是奢望。
增强法律意识;审慎交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肖本文一案带给我们广大青年朋友的沉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