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法院拟于10月中旬对外公布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同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规定被执行人具备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行为之一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通报给执行联动单位,并向征信机构通报,同时还将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新县法院决定,在2013年10月1日前仍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该院将根据其失信情形,确定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拟于10月中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新县电视台、新县法院网及官方微博、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