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不幸意外身亡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由接受劳务的一方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2万余元,保护了受害人亲属的权利,使受害人亲属在不幸失去亲人后得到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抚慰。
2012年9月5日夜晚,被告黄某某雇请受害人黄某驾车将几件旧家具从新县城关拉回被告家中,途中受害人黄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上公路边的树上,导致受害人黄某当场死亡,同时导致乘坐摩托车的黄某某头部受伤。受害人死亡后,留下三个分别为11岁、9岁、7岁的未成年子女,另外家中还有一位年届八旬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家庭极其贫寒,而被告家中也十分贫困,妻子患有精神病,受伤后花去了医疗费10多万元,目前没有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受害人亲属因与被告黄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系同一村民组村民,且双方又是同一户族兄弟,在处理案件时多次找双方户族中有威望的长者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最终,经法官的多次耐心、多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黄某某一次性支付受害人黄某亲属各项费用20000元,并已当场给付,双方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