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抓紧开展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县人民陪审员的增选工作公告如下:
一、增选名额:65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专业优先考虑)。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从事妇女儿童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民,以及偏僻、贫困山区的,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
⑴时间:2013年10月8日—2013年10月14日;
⑵地点: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⑶方法:推荐和自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自荐,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报名时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书、1寸近期免冠照片、所在单位推荐材料、个人申请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二)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行推荐(申请)阶段相关条件的审查,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考核。
(三)提请任命。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任期:五年。
联系电话:县法院政治处 0376-6367608
新县人民法院 新县司法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