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在院党组成员余中的率领下,到当事人单位组织调解,成功调解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原告朱某与被告卢某均系程店乡教师,二人在新县城关一小区同一单元楼购买了商品房。朱某所购商品房位于三楼,已装修完毕。卢某所购商品房位于四楼,由于对房内水笼头疏于管理,致使自来水漫流到朱某的房屋里,将其部分装修材料损坏,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朱某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均因当事人抵触情绪过大未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并未放弃,邀请主管领导到当事人所在单位,采取“情理共融”、“换位思考”等调解方法,在进行各项成本核算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卢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多年来,新县法院民一庭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原则,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工作大局,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为重点,在办案过程中多渠道发挥民事调解功能,不断强化案件调解,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