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新县法院组织讨论后,各个庭的法官结合平时办案经验,认真学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容,并针对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中心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发言。针对细则,新县法院研讨认为:
一是小额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主要指支付令)的选择适用方法需要明确。从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的对比来看,对于很多案件,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又可以适用督促程序,对于这些案件,应该从司法高效便民的角度该如何选取合适的程序。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又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应先考虑转入督促程序。这样既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也符合修法的本意。
二是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条件的理解有争议。从庭审程序上看,若完全无争议,应直接适用督促程序。而需要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的案件一般存在争议,怎样的争议属于争议不大?案件实际审理中的认定存在困难。导致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比较谨慎。
三是建议在基层法院各法庭设立单独的小额诉讼法庭。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相对简单,小额诉讼法庭可以由责任心较强,有较好调解能力的新任审判员担任主审。让法律素质高,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全力解决复杂案件。这样能使案件得到快速审理,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也会缓解小额诉讼程序因转换的过程繁琐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四是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开庭时间可以安排在下班后和节假日,多数法官表示实践中并不可行。在节假日开庭审理案件,会造成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很大的怀疑,从而导致案件复杂化。实践中此类现象并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