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立足审判职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必要性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个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被称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保护,也是我国法律制度进步的重要标志。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要求。
我国多年来一直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等情况下免除报告前科的义务。虽然存在这些规定,可在现实中,学校和单位获知未成年人曾经有过犯罪记录,难免发生歧视的问题,只有设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犯罪人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权利,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相契合。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情形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其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大。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有助于他们“无痕迹”回归社会,像正常人一样走向新生,重新开启人生之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顺应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历史潮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如今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的普遍做法。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制度进步的又一里程碑。
二、正确理解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以确保撑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顺利实施的“保护伞”。
(一)加大对该制度的宣传力度。以“送法进学校”“送法进社区”活动为契机,组织干警前往宣传讲解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和内容,扩大知晓该制度的群体,提醒学校和社区不歧视有过犯罪历史的未成年人,为犯有轻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氛围。
(二)从立案起到执行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所有信息全程保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在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一律实行不公开审理、宣判时只通知公诉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到场,知晓案情的办案干警不得向任何人、任何机构、新闻媒体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图片或其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被告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如有泄漏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设置专人专柜管理未成年犯罪人案卷资料。对未成年人相关的案卷材料实行专柜存放,严格落实保密封存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归档时,对归档卷宗以特殊识别标志录入;已归档的案件,由专职档案人员在卷宗封面加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用识别章”。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申请查询的,须填写“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审批表”,经法院审查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才能查询相关犯罪记录。
(四)多方联动,确保封存效果。协调共青团、妇联、教育局等负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职能部门,确保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培训、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对于其受到与其他未成年人不同等待遇或者歧视时,应当积极出面参与沟通、协调,进行纠正、监督,努力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其享有的合法权利。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可以使未成年人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和机会,为其复归社会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