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份我院受理了一起追索抚育费纠纷案件。某女(未婚)起诉某男(已婚,妻赴国外务工),要求某男对只有四个月大的女儿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某男答辩该女生活作风糜烂,他曾参与了三人同居一室,所以不能确定幼女与他有血缘关系,不愿支付任何费用。
审理庭室将案件转到司法技术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举证责任显然应当原告负担。看着比某男小近二十岁的某女抱着仅有四个月大的幼女,连幼女的身世都说不清楚,对孩子也不公平!通过释法让某女了解诉讼举证规则,某女毅然申请对幼女进行亲子鉴定,司法技术工作由此展开。首先征求某男意见,某男提出他没有义务参与鉴定,而且假如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幼女和他具有血缘关系将起诉某女侵害名誉权;假如鉴定结论证实幼女和他具有血缘关系将主张对幼女的抚育权。听了这近乎无理的意见,我告诉他:“1、孩子的身世对于孩子很重要,你们大人可以不负责任,但是孩子没有错误,她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有她的权利!2、尽管你提出某女生活作风有问题,但是证据必须要有确定性和排他性,她的作风问题不能排除幼女和你具有血缘关系的可能性,你能解释她为何起诉你而不是起诉他人吗? 3、当事人应当履行诉讼义务,你说了两个假如是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亲子鉴定是辨析该事实最科学的依据,准确率达到99.9%。我也给你说个假如,假如你不配合鉴定程序,我们将依据证据规则推定你和幼女具有血缘关系“。某男答应我回去再想想,我进一步告诉他可以去咨询但是务必下午下班前给我打电话告知结果。下班前,某男来电话同意参加鉴定。 次日,通知某男和某女就鉴定机构的选定和费用的承担进行协商。按照规定,此类鉴定费用将由申请人也就是原告预交。了解到某女生活拮据,就选取了几家鉴定机构进行询价,最终选定了费用便宜的湖北省同济大学。接着商定前往时间和方式,由于需要当场抽取血样,必须保证三人同时到场,而某男和某女已从当年的床上鸳鸯反目成仇,不愿一同前往,最终敲定不论你们怎么去武汉,我只要求12月5日下午两点前在同济大学正门口集合,差旅费各自负担。 12月5日早上我通过电话再次对双方进行确认,获知双方已经出发。我踏上南下的火车,到达预定地点后给双方打电话聚齐后,到了湖北省同济大学法医系鉴定中心。我抓紧办理相关手续,鉴定所工作人员给某男、某女、幼女三人拍照、取血样……
日前,我收到同济大学寄来的鉴定报告书,结论部分赫然写着———具有亲生父女关系。脑海里浮现出那个幼女的模样,同时也想到《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审理庭室提供了审判的依据,公正维护了幼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