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地处大别山山区,群山绵亘,地广人稀,当地农户有养“仙牛”的习俗。(即春季把牛犊放进山林,年终再把成牛牵回,无人工管理的成牛称为“仙牛”)
日前,新县法院受理因“仙牛”归属引发的纠纷,两家农户均认为那条成牛是自己放养的,为此发生争执、殴斗,辖区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双方参与殴斗的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但未能解决牛的归属问题,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对“仙牛”的所有权。该确认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按照举证规则原告负有举证义务,但是牛又不会说话,解决牛的归属问题显得较为困难。审理庭室将案件转到司法技术科要求进行鉴定,司法技术科通过阅卷并到原、被告家实地了解案情,了解到被告家中有条老牛,被告主张诉争成牛系该老牛诞出,有了这条线索,遂召集双方当事人通报了该情况,原告提出申请进行DNA鉴定,司法技术科承办法官查阅了大量资料,毕竟对牛进行DNA分析的机构少之又少,中国目前仅有两家机构具备鉴定能力和试剂,通过多方联系,确定由云南农业大学进行鉴定。在收到农业大学寄送的保温箱和取样程序后,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在村委会人员的见证下由当地兽医取了两条牛的血样,加入冰块现场封存寄送至位于昆明的云南农业大学进行分析,二十天后云南大学寄回报告,成牛和老牛没有遗传学上的血缘关系。至此,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不再坚持对成牛的物权主张,原告终于如愿以偿的取回了自己的牛。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与判决显著的区别就是兼顾了法律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统一,双方的积怨也化解了,我们的艰辛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