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年近七旬的卢某闲来无事,在新县城关老药材公司门口观看七十多岁的金某与董某等人打牌。因卢某说董某的一张牌出错了,金某同卢某发生争执,撕扯过程中,致金某摔倒在地,致头部轻伤。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卢某与金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卢某一次性赔偿金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金某对卢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因闲时观牌与他人发生矛盾,不能理智处理问题,撕扯过程中致人摔倒造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金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的发生,被害人金某有一定的过错;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对卢某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