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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贷不入帐 判刑又还钱

  发布时间:2014-03-25 09:54:27


   近日,新县法院审理原告新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韩建返还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韩建返还原告人民币155993.5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11年6月,被告利用其担任商业银行八里畈支行副行长之便,采取收贷不入帐的方法,将贷户归还的本息155993.52元,侵占后归个人使用,经刑事审判判处刑罚,同时被告行为侵犯原告财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被告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收回的,本应属被告单位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采取收贷不入帐的方法,归个人使用,侵犯原告财产权,依法应予返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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