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理原告新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韩建返还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韩建返还原告人民币155993.5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11年6月,被告利用其担任商业银行八里畈支行副行长之便,采取收贷不入帐的方法,将贷户归还的本息155993.52元,侵占后归个人使用,经刑事审判判处刑罚,同时被告行为侵犯原告财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被告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收回的,本应属被告单位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采取收贷不入帐的方法,归个人使用,侵犯原告财产权,依法应予返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