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理原告新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宋文生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宋文生返还因不得利给原告新县农村商业银行所造成损失13.98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被告宋文生以存单丢失为由办理挂失手续后,先后将其儿子宋志名下的银行存款23.3万元及利息取走。2011年7月被告的儿子宋志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新县人民法院及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原告支付宋志银行存款13.9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按存款的时间和利率分别计算),现判决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宋文生没有法律根据和合同依据取走志宋名下银行存款,已构成不当得利,其行为给原告单位造成13.9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损失,由被告宋文生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