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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对一非法行医者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4-04-08 09:46:36


   扶某本是新县苏河镇某村的村医,在该村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1年。扶某因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被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在校验期内未申请校验而被注销。2012年7月,扶某在自己家从事诊疗活动,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次被县卫生局行政处罚。

   然而,扶某仍然不思悔改,对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告诫置若罔闻。2013年,扶某在县城郊开设一家药店,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零售中成药、抗生素等药品,且该药店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该药店只销售药品,不可行医诊疗。扶某却公然在药店内为患者进行诊疗。2014年1月,检察机关以扶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提起公诉。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对扶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扶某当庭表示很懊悔。

  两次被行政处罚,依然我行我素、以身试法,终获刑罚。

  告诫那些无视行政处罚者:往前一步是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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