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因无法对两间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黄某、黄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于2001年4月死亡后,遗产中有两间房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原告黄某,系被继承人儿子;原告黄小某,系被继承人养女;被告胡某,系被继承人配偶;被告胡小某,系被继承人女儿。被告胡某与被继承人黄某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所争执房屋内,对该房屋进行了管理和维修。被继承人黄某某病故后丧事由被告胡某一人料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均是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具有同等继承权。被告胡某与被继承人黄某某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对房屋进行了管理和修缮,被继承人黄某某死亡后,其后事由被告胡某一人料理,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多分;被告胡小某系未成年人,在分割遗产时应予适当多分。被继承人遗产系两间房屋,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庭审中二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评估,坚持要求实物分割。鉴于二原告不同意对遗产进行评估,无法进行现金补偿分割,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