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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分项赔偿合理性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4-05-16 15:00:04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并呈现大幅度增长的态势,这也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中占了很大的比例。2006年7月1日确立的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制度是对我国道路交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也对大量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然后,随着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对该制度的质疑也开始不断的出现,而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交强险除对赔偿总额进行限定外,还对具体分项的赔偿额加以限制,并且对医疗费用限定在较低的水准,这是受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完全的保障。本文就对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创设的,它创设的初衷是为交通事故提供最基本的救济。但该法并未详细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是在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在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2008年1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将交强险赔付总额从6万元提高到了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虽然表面上赔付总额提升了一倍有余,但由于交强险金额被划分为三大类,且每类赔偿金之间不能互相使用,这使许多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我认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现行的交强险分项赔偿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首先,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本着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经营该项业务,把维护社会稳定和受害者的权益放在首位,这是其他保险业务所不具备的特点。从目前的保费及实际赔付情况来看,造成伤残的事故占总事故比例较低,保险公司一般只需赔付医疗费,交强险实际处于盈利状态。另外,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仅为1万元,这使众多车主为了减少自身的赔付风险而不得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业务,也间接地为保险公司的盈利提供了帮助。

   其次,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而言,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的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目前的情况下,医疗费用普遍较高,且受害者受伤后为了不构成伤残或者降低伤残程度,降低伤情对以后的影响,在治疗过程中也会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在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医疗费用的范围被限定在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在诉讼中都强调医药费只承担医保范围内用药,这些无疑都限制了受害人的受偿数额。医疗费用的数额一般与治疗效果相关,从更好地治疗受害人,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出发,也不应对强制险予以分项,或者至少是提高医疗费的限额。

   最后,交强险分项赔偿有失公平。在许多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后,最终没有造成伤残后果,或者是伤残程度较低,反而得不到完全赔偿。有的受害人花费医疗费较少,但构成了伤残,却可以获得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及其他损害的赔偿,这就是人们认为交强险不公平对待的原因。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这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该限额是否公平也令人难以信服。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应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进行赔偿,取消分项赔偿限额,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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