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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护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14-05-21 10:10:10


      为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笔者对新县法院2010年至2013年涉及未成年人和间接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展开了调查和统计。从侵害未成年人身权益的原因、特点笔者提出相应建议。

    一、从案件的调查统计上看,2010年至2012年三年呈持平趋势,2013年呈上升趋势。原因:一是新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山多地少,农民收入来源较少,城市青年就业难,为了提高生活质量,搞好家庭建设,大部分已婚男女青年外出到城市打工或出国务工谋生,因此,构成了新县劳务输出大县,造成部分未成年人在家由爷奶看管,而老人对孩子的监护停留在过去吃饱、穿暖的基础上,对未成年如何教育、如何更有利的健康成长、如何避免不必要的损害,缺少必要的、正确的引导,造成未成年人屡屡遭受伤害的原因之一;二是部分夫妻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或夫妻双方或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双方长久分居,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造成离婚率升高,子女由于年龄较小,对父母离婚不能正确对待,有少数未成年有偏执倾向,故意与其他小朋友发生推搡、打架或互殴现象,造成未成年身体伤害;三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人群和车辆也相应增多,上学和放学期间,道路拥挤,部分学生骑着自行车、电动车或摩托车,有的车辆和人群不能按照交通秩序通行,造成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的主要特点是:1、此类案件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户外自行玩耍、未成年人之间的侵害等几种突发事件的发生。2、绝大多数受害人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中小学生,事故的发生常常与中小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有关,而且受害人本人往往也有过错。说明的问题是:1、是家庭教育管理不当与监护的缺失。家庭功能不健全导致教育与监护的缺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压力的日益加大,部分家长整天为生计疲于奔命,而放松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同时外来务工人员受自身文化程度影响,缺乏正确管教孩子的合理方法,对孩子的监护教育不够全面,易引发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恶性事件。2、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够。许多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心理因素及受教育的片面性,自我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不高;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其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容易发生。3.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少风险认知能力,被监护人的侵害多发生在脱离监护人的视线之外时产生。

    三是现行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不力。原因之一是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的,实际操作性不强;之二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得不够深入到位,还存在一定的盲区;之三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措施和执行力度贯彻落实得还不够到位,尚未形成社会各界合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网络体系。

    建议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务工人员子女的就读问题,保险、生存及托管问题,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对未成年子女的合理教育监护力度,大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强化学校对学生的正确教育引导力度,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构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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