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县法院调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胡某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损失四万余元。
去年二月,张某在一平房房顶上玩耍时,不慎掉下摔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并造成九级伤残。经查,事发小屋属于被告胡某私自建设,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书,属于非法建筑,小屋楼顶四周无任何防护设施。该小屋位于家属院第一栋家属楼东山墙隔壁,高3米。小屋东山墙与东面山体相连,相连处有一台阶式道路直达东面山体,小屋东山墙外有一水沟,从家属院大院经台阶式道路可直达小屋与东面山体之间的水沟。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引起诉讼。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且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