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并不代表自己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触犯法律最终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被告人金某在新县千斤乡南金村经营一家杂货店。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金某从一名男子手里购买了50千克盐,并将该盐卖给本村村民。2013年12月11日,新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金某杂货店内食盐可疑,并在该杂货店内查获盐产品半袋34千克。经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盐中碘含量项目不符合GB26878-2011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碘含量21-39mg/kg,所查获盐中碘含量为2mg/kg。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信阳市辖区属于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使用碘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盐会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金某辩称,有天夜晚10点左右有个男的给我送的一袋盐,我也不认识他,他说你这个小店少不了,我当时就是抱着有人买就卖,没人买就自己留着腌咸菜用想法,就从那人手中买了一袋50Kg的粗盐。农村的人还是喜欢用这种粗盐腌制咸菜,我自己也用过。我现在知道我的行为违法犯罪了,我要是早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我就怎么也不会这么做了,我认罪。我现在已经59岁了,家庭也比较困难,我最小的儿子还不到20岁,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人金起柱销售碘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盐,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合议庭在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又系初犯、偶犯等具体情节,以被告人金起柱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当庭宣判。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