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系某乡村民。2013年10月,刘某与同乡陈某达成造林协议,约定陈某将其位于某山场上的自留山承包给刘某进行山场改造:刘某将自留山上的油茶树、板栗树等砍伐后栽植杉树,陈某则按杉树株数支付报酬。同年11月,刘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6个民工开始砍伐,砍伐完毕之后,刘某在已砍伐的山场上栽植杉树苗。在这个过程中,刘某和陈某都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仅以为村里许可并鼓励山场改造这件事就没有问题了。
2014年6月,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滥伐林木罪起诉至我院,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刘某属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但考虑到刘某主观恶性较小,其本意是用劳动改造山场,提高营林效益,系不懂法而犯法,且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程序,故依法对刘某判处缓刑。
滥伐林木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资源管理秩序,像本案刘某这样本是勤劳致富,却因不懂法而误入法网的农民无独有偶。真诚告诫农村朋友:要多咨询多学法。勤劳致富也需建立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