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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起诉索要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4-08-04 11:09:21


近日,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判决新集镇卓湾村鄢墩村民组支付黄某应得的土地补偿款36000元。

经审理查明,黄某婚前系新集镇卓湾村鄢墩村民组村民,2008年7月17日,黄某与新县胜利居委会居民徐某登记结婚,黄某户口仍在该村民组,婚后黄某与其丈夫在胜利居委会居住,靠打工维持生活。2013年元月,鄢墩村民组的土地被新县产业集聚区征用,同年12月,该村民组对该笔土地被偿费进行了分配,每人分得土地被偿款36000元,在分配该笔补偿款时,鄢墩村民组经召开全体村民组会议,经村民组讨论认为,黄某已出嫁到胜利居委会,并在该居委会居住、生活,没有分配给黄某土地补偿款,因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鄢墩村民组返还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36000元。另查,1995年后,鄢墩村民组承包的田、地、山林没有做过任何调整,黄某在该村民组仍承包有田、地、山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黄某虽于2008年7月17日与新县胜利居委会徐某登记结婚后,一直在该居委会居住、生活,但黄某的户口仍在鄢墩村民组,黄某在该村民组仍承包有田、地、山林,并依靠打工收入维持日常生活,且户藉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村民资格的取得首先以户口的取得为前提条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首先以户籍的合法来源性作为分配依据,黄某户口来源合法,具备鄢墩村民组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属于该村民组合法村民,该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剥夺了黄某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黄某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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