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从严从快审结一起结伙流窜盗窃案件。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华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冯卓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彭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不同刑罚。
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华虎、冯卓仕、彭兵三人在河南、湖北等地结伙流窜作案,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废置的变压器铜芯、未使用的电缆线及其他物品,后分别销赃至另外四名被告人处。被告人杨华虎参与作案15起,盗窃物品价值833552元;被告人冯卓仕参与作案10起,盗窃物品价值802112元;被告人彭兵参与作案9起,盗窃物品价值77424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华虎、冯卓仕、彭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杨华虎、彭兵、冯卓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坦白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彭兵曾因犯盗窃被判刑,却不思悔过,在刑满释放一年后,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华虎、冯卓仕、彭兵系一般共同犯罪。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