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长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长旺拨开新县沙窝镇汪某甲家中大门,进入房间行窃时被汪某甲发现,余长旺持凿子(木工用)威胁汪某甲不要出声,汪某甲打开灯后,余长旺迅速逃离;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长旺拨开该镇汪某乙家大门后进入屋内盗窃时,被路过此地的同组村民汪某丙发现并当场抓获。
经查,被告人余长旺1993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长旺携带凶器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虽然盗窃未遂,但被告人携带凿子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属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长旺曾因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刑,其在刑满释放十余年后,又实施盗窃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