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9日19时许,新集镇叶林大道吉星家园6号楼一单元602室住户陈某因隔壁装修噪声太大与装修工汪某甲发生口角。因噪声未能立即消除,陈某遂去拍打、踢打隔壁防盗门叫其开门未果。陈某来到楼下,将绿化带里小树掰断折成木棍,坐在楼前花台等候。当两装修工下到楼道口时,陈某手持木棍就朝走在前面的汪某乙身上打,致其多处受伤。汪显付见状跑回楼上报警。经法医鉴定,汪宗奎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新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38000元。并已兑付。鉴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因被告人已先行羁押,其将在看守所服满剩余刑期。
被告人陈某在很小的时候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父亲、姐姐生活,从小缺少母爱,上完初中后就走入社会。在阅卷时,我们发现被告人陈某自己陈述就在2013年9月份将一个开三轮司机打成轻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四、五万元达成和解。
试想如果被告人曾因去年的故意伤害犯罪受到相应的惩罚,就不会有“赔了钱就可以什么事儿都没有”这种思想,那么他以后不管做任何事就会记住教训,还会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吗?
告诫所有的家长,不要让溺爱代替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