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的行为都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如果越过道德的最低底线,终会受到法律制裁。
2013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与其妻子张某某发生口角,后郭某某在其家中对其妻子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告人郭某某经常对其妻子实施暴力,曾因殴打其妻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民愤很大。在庭审中,被告人能坦白认罪。综合考虑以上具体情节,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一天深夜,被告人苏某甲的父亲苏某乙因害怕儿子苏某甲继续殴打儿媳涂某某,便带着妻子胡某某、儿媳妇涂某某、女儿苏某丙、孙子苏某丁到自家后山的铁路旁进行躲避,苏某甲追到后对其父苏某乙进行殴打,并用脚跺其父苏某乙上身,致其父苏某乙左侧多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苏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苏某甲在家经常殴打其家人。在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其家中对其拘传时,又将出警民警咬伤。被告人苏某甲曾因犯盗窃被判刑;又因犯窝藏罪被判刑,却不思悔过,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2014年7月31日,我院在视频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苏某甲故意伤害一案。开庭的当天上午,被告人苏某甲的父母抱着被告人仅仅4个多月的儿子也来到了法院,被告人经过他们身边时痛苦流涕给二位老人深深的拘了一躬说对不起家人,被告人将近6旬的父亲旁听了整个庭审。在庭审中,被告人曾几度留下悔恨的泪水。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评议,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同时又考虑到被告人将来回归家庭等因素,进行了当庭宣判,对被告人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知错能该,善莫大焉,我们真诚的希望二被告人在出狱后能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善待家人,承担起为人夫、为人子、为人父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