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新县法院法官运用“亲情调解法”,调结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再审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数年积怨。
2007年6月25日,陈某因工程款结算纠纷起诉到新县法院,称其承包了朱某的新县城关一处楼房基础工程建设,口头约定每平方米价格为115元,要求朱某给付工程款35717.72元。而朱某却称,此工程是包工包料,按工给付陈某工钱,但双方未约定每天的工钱是多少。新县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判被告朱某给付原告陈某工程款26087.67元。被告朱某不服,通过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新县法院审监庭法官发现本案当事人陈某、朱某均系新县吴陈河镇人,且陈某的一名亲戚姓朱,也是新县吴陈河镇人。针对陈、朱二人既是老乡,又存在亲戚关系,主审法官遂运用“亲情调解法”,主动找到双方相关亲属、亲戚,分头做调解工作,最终促使陈、朱二人达成一致协议:朱某于2009年8月20日内,一次性给付陈某工程款人民币18000元,陈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至此,该案得以圆满了结,依法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