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调解了一起男诉女离婚纠纷案,8月28日下午,当事人张某来法院领取十万元的共同财产房屋折价补偿款后暗自落泪。
经查明,李某和张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1996年3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李凝眉。双方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家庭生活较稳固,后因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过程中分歧较大,影响夫妻感情。李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后李某又于2014年7月7日起诉再次要求离婚。
该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于2003年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后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精心主持调解,最后张某同意和李某离婚,李某一次性支付张某房屋补偿款10万元,双方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