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县人民法院已审结一起聋哑人叶某某盗窃案,我院为其聘请了手语翻译,指定了辩护人,充分保障被告人叶某某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叶某某系聋哑人,男,河南光山县人。2011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叶某某在新县作案2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叶某某系累犯,当庭自愿认罪,系聋哑人等具体犯罪情节,新县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我们去看守所送达起诉书时,叶某某和手语翻译“交谈”时手足舞蹈的那种兴奋的样子实在让人泛起些许心酸。聋哑人本应是社会应同情的弱者和保护的对象,但是叶某某屡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