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韩某与被告周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新县法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周某因资金需要向韩某借款8.5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若周某不能按时还款,周某所有的豫SXX号轿车将归韩某所有。新县法院认为:若双方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移转为债权人所有的,属于“流押条款”。由于约定取消了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于抵押人不利,各国法律也都规定流押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相关规定,故对韩某主张的以周某抵押的豫SXX号轿车优先偿还其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提醒广大朋友,“流押条款”无效力,抵押担保需谨慎。避免因自己的不懂法而不能很好实现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