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活跃发展的今天,“所有权转让”已经成为寻常百姓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有些权利是不可随意转让的,一旦转让,轻则违法交罚款,重则构成犯罪。新县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就是由一起网吧转让事件引起的:
被告人施某和李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A网吧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施某经营的网吧内电脑、桌椅、空调、冰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合计以25.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后李某在经营期间,网吧内的重要证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仍为施某,李某一直以施某的名义到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办理该许可证的年审等手续。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合同项下包含了国务院行政法规明令禁止转让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象上看是转让网吧的合法行为,实则实施了买卖网吧证这一法令不可为的行为 ,该二人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日前,新县法院已分别情形对二人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类似于网吧经营、烟草专卖经营这类需要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程序的特种行业,只有被许可人才享有经营的权利,此权利是独占排他性的,不得转让。任意转让的代价是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