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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纠纷难化解 法院调解了恩怨

  发布时间:2014-09-26 15:20:54


近日,新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争议长达十年的房屋买卖纠纷。

2003年6月,余某与某房产建筑公司签订了购买门面房的书面协议,协议约定房屋购买价格为13.1万元,余某签订合同时先预交7.8万元购房款,主体封顶再付总价20%,余款于交房时一次付清,房产公司于2004年1月交房。但房屋建设过程中建筑公司修改建设规划,余某预购的门面房被改为通道,导致该房屋永久性无法交付。后双方在长达十年时间里多次进行补偿协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6月,余某一怒之下将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交付同地段门面房并赔偿损失12万元。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余某与某房产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某房产建筑公司未如期交付门面房负有违约责任。但因时间跨度大,同地段门面房已销售一空,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后经民二庭法官全力调解,被告房产公司退还了原告余某房屋预付款7.8万元,并一次性赔偿违约金及各项损失19.2万元,全部27万元钱款当庭兑现,余某表示对该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双方握手言和。至此,长达十年的房屋买卖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法院调解再一次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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