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黄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未减轻其形式责任,黄某超出其保险购买理赔范围赔偿了原告。现黄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其支付给受害人刘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垫付费用而相关保险公司未予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肇事车主垫付费用,其各项损失均获足额赔偿。此时肇事车主根据对交通事故所负责任比例,垫付治疗抢救费用,并预先赔偿受害人的,当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追偿。但保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及其他商业保险限额内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对肇事车主进行赔偿,关于原告超额赔偿的部分不应赔偿。故法院作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判决。
笔者建议,应摈弃保险就是“全包险”的观念,每种保险都是有其固定限额的,也有种种赔偿限制,应先充分了解保险的性质、限制和保险的赔付方式后在处理理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