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胡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最终对涉嫌的集资诈骗罪的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4月,被告人胡某采取虚构社员身份、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的方式创办了新县浒湾乡游围孜村鑫融农村资金互助社。2011年3月27日至2012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明知新县浒湾乡游围孜村鑫融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具有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情况下,仍以该互助社经营养殖业和沙场为名,以存款月息一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的群众蔡传明、卢祖汉、王军定、吴华兵、岳月凤五人非法吸收资金52.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胡某归还部分集资人员本息16.4万元,剩余36.1万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
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的机关批准,且在明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非本社社员办理存贷款业务是违规行为,高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向非本社社员募集资金,且没有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集资款挥霍,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对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数额以其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人员本息16.4万元,应予扣除;对其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应以36.1万元认定。被告人胡霄在庭审中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胡某犯罪事实及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