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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报销与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发布时间:2014-10-11 16:18:54


近日,新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指出受害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有在“新农合”报销的嫌疑。关于受害人从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与侵权赔偿能否兼得,一时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2014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朱某玩耍自制弓箭时不小心将路人张某眼部射伤,导致张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3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8000元。朱某指出张某在医院新农合报销了医疗费6200元,这部分费用应在赔偿范围内扣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从“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能否扣除,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实际损失”原则,既然受害人已经在“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这部分损失不能再向侵权人索赔;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从“新农合”报销的部分费用同样可以得到侵权人的赔偿,可以兼得。

笔者认为,受害人向“新农合”报销医疗费,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而其向侵权人索赔这部分损失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一种是合同之债,一种是侵权之债,二者并不冲突。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关于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不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禁止性规定。从实际效果上来看,受害人从“新农合”报销医疗费,并没有加重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如果就此免除侵权人的相应责任,实际上等于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无形中转嫁给了新农合组织或者政府,有纵容侵权行为发生之嫌。

因此,权衡之下,笔者认为受害人已经从“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同样可以在侵权索赔中得到赔偿,即新农合报销可以与侵权赔偿兼得,但这种做法并不提倡,新农合组织和国家相关部门还是应该加强管理,规范新农合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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