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至3月,短暂两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胡某先后带领宋某、王某到云南省河口县某镇,以36000元和42000元的价格从潘某手中购买两少女,给宋某和王某为妻。事后,两男子分别支付被告人胡某好处费3000元。后因一少女不愿意与购买人一起生活,被告人胡某又以48000元的价格将被拐少女卖给不同的人为妻。
新县法院受理后,以被告人胡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购买妻子的成某、宋某、王某 等人以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判处拘役二个月不等。被告人胡某某的初衷仅仅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赚点钱,而且他自己觉得做的是好事,但其殊不知拐卖妇女严重违背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加之成某等人又都是单身汉,又急切的想组建家庭,但是他们却没有通过正当方式娶妻,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五被告人都是农民,家庭经济都十分困难,文化程度都不高,就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不觉就触犯了法律,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